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霞,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云仙,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雪霞与被执行人李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5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配偶黄孝忠名下有房产两处,其坐落于莘塍镇新莘桥居民区新村(产权证号00××05)的房产我院已于(2015)温瑞执民字第4102号中查封并于2015年11月7日移交评估拍卖,其坐落于莘塍镇中村镇府路223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23)抵押于民生银行塘下支行,我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2016)浙0381执298号】,房产尚在处置中。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6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