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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264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64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

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