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64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
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