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民初338号

焦锴诉李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锴,李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38号原告焦锴,男,汉族。被告李淑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锴与被告李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锴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锴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均由原告焦锴承担。

审判员  陈国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