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38号原告焦锴,男,汉族。被告李淑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锴与被告李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锴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锴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均由原告焦锴承担。
审判员 陈国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