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92号原告石慧霞,平舆县人。被告麻占飞,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慧霞与被告马占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慧霞负担。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