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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92号

原告石慧霞诉被告麻占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石慧霞,麻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92号原告石慧霞,平舆县人。被告麻占飞,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慧霞与被告马占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慧霞负担。

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