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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811号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811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设,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赵建设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