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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106号

杨光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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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更106号罪犯杨光勇,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万山特区人,小学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三监区服刑。贵州省万山特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3日作出(1998)万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1998年8月6日因患暂予监外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杨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2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杨光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勇在2014下半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3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杨光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