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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94号

刘雪峰与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雪峰,刘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94号原告刘雪峰,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委托代理人魏焕雷(系原告刘雪峰丈夫),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南区。被告刘洪海,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与被告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峰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雪峰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雪峰负担。

审判员  赵海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兴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