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361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法定代表人卢保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文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代理
审判员 吴亚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秋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