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民初357号

关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57号原告关某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苹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