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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执3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与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6执3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你公司与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4.811168万元。

二、负担案件仲裁费46853元,申请执行费27881.12元。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特此通知开户银行:建行朔州分行开发区分理处户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14001668580050502538联系人:张宝银联系电话:1393442****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