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张立,男,1981年10月23日,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许贵保,男,1969年11月3日,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张立与被告许贵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立与被告许贵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诉称,被告许贵保于2015年11月18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到山西君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产生纠纷,当时公司客户较多,被告许贵保在销售大厅大声喧哗,并当场驱赶客户,在经原告张立公司直属销售经理和保安多次劝阻无效后,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影响恶劣。原告张立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场后制止了被告许贵保的行为。事后,公司因当日被告许贵保在原告张立所在公司的行为,对原告张立做出了经济处罚和人事处罚的决定。原告张立请求被告许贵保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误工费1200元共计6200元整。
被告许贵保辩称,我与原告张立有交通事故的纠纷,去原告张立所在的公司商量赔偿事宜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在店里呆了十几分钟,就被原告张立推出公司,没有扰乱原告张立公司的正常经营,在民警来了之后,跟随民警到了派出所当天进行了调解,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原告张立的公司内部的处罚与我无关,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许贵保因交通事故到君和奥迪4S店找原告张立协商处理,引发纠纷并报警。小井峪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到达现场维持了秩序,在将双方带往派出所的车上,被告许贵保动手打了原告高瑞平及董浩,致高瑞平眼镜损坏,董浩手腕红肿,到了派出所后,高瑞平踹了被告许贵保一脚。双方于当日在小井峪派出所就此次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第03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许贵保向高瑞平、董浩道歉;2、许贵保赔偿高瑞平费用200元整,当场支付;3、高瑞平、董浩对许贵保的行为不予追究,许贵保对高瑞平的行为也不予追究;4、交通事故双方到交警队处理;5、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协议。2015年11月25日,山西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做出处罚通知书,对原告张立处以现金5000元的罚款,并停岗一个月,留司观察。现原告张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贵保对其经济损失和误工费进行赔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处罚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系原告公司内部的处罚决定,并非因是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12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琰
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舒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