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月5日被逮捕,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系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刘辛庄水泥管厂负责人,在此打工的任国安、姚川玲夫妻曾在被告人梁某管厂附近刘伟的管厂上班。2015年10月2日15时许,刘伟(已另行起诉)、刘某等人来到被告人梁某的水泥管厂向任国安夫妻索要之前给付的返乡费,被告人梁某、陈冬梅夫妻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期间,被告人梁某用铁管击打被害人刘某右手部,致其右手第5掌骨基底完全性粉碎骨折。经唐山市丰润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系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刘辛庄水泥管厂负责人,在此打工的任国安、姚川玲夫妻曾在被告人梁某管厂附近刘伟的管厂上班。2015年10月2日15时许,刘伟(已另行起诉)、刘某等人来到被告人梁某的水泥管厂向任国安夫妻索要之前给付的返乡费,被告人梁某、陈冬梅夫妻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期间,被告人梁某用铁管击打被害人刘某右手部,致其右手第5掌骨基底完全性粉碎骨折。经唐山市丰润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梁某予以谅解,并表示放弃向梁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住院病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到案说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持凶器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玉山
审判员 马德银
审判员 周文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