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93号
原告:潘世德。
委托代理人:徐海忠,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明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德与被告丁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世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已减半),由原告潘世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