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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393号

潘世德与丁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世德,丁明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93号

原告:潘世德。

委托代理人:徐海忠,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明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德与被告丁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世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已减半),由原告潘世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