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七,务农。委托代理人张剑(特别授权),芷江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田村委会),驻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长田村。法定代表人杨全亮,系该村村长。
上诉人杨学七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学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剑,被上诉人负责人杨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一方面认为长田村委会与杨学七的《征地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另一方面又认为杨学七父亲杨志权签订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其法律后果由杨学七自己承担,故对于杨学七要求长田村委会恢复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75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还认为长田村委会依法应补办有关征地手续。原审判决的理由是错误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原审判决以表见代理有效为由,对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赔偿752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和评判,对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同时还认为对双方争议的无效合同,长田村委会依法应补办有关征地手续,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属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对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未作实体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给上诉人杨学七。
审 判 长 张义泰
审 判 员 向淑莉
代理
审判员 罗雪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