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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54号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与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54号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梅裙。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与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