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5号原告罗卫中,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宗洋,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龙安村11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杨昌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桥坎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加荣,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卫中、徐宗洋与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卫中、徐宗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卫中、徐宗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交纳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卫中、徐宗洋负担(原告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