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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15号

罗卫中、徐宗洋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卫中,徐宗洋,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5号原告罗卫中,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宗洋,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龙安村11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杨昌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桥坎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加荣,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卫中、徐宗洋与被告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卫中、徐宗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卫中、徐宗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交纳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卫中、徐宗洋负担(原告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