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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77号

曹玉枝与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曹玉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万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枝,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佛山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执行法人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且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及确认的送达地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人民法院,故应视为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本案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载明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审 判 员  侯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