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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6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申请执行范晓艳、高海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范晓艳,高海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

负责人:沈翔,行长。

被执行人:范晓艳,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高海坤,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包执字第0136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晓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6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8573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晓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6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8573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