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
负责人:沈翔,行长。
被执行人:范晓艳,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高海坤,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包执字第0136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晓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6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8573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晓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6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98573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