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