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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639号

刘彬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刘彬,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0号。负责人龚立新,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以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 判 长 顾 霞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龚世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符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