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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00-1号

申请执行人黄笑霞与被执行人黄高峰、王小如、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笑霞,王小如,陈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00-1号申请执行人黄笑霞,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杨懿,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如,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翠云,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黄笑霞与被执行人黄高峰、王小如、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以申请人与被执行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丰民初字第18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小如、陈翠云达成执行和解,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8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