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张速成。委托代理人张凯、王旭,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26号。法定代表人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爽,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速成诉被告宿迁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速成撤回对被告宿迁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速成负担。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音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