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房地产管理处被执行人胡金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民初字第00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金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金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金年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金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5786.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