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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执民字第728号

天台电源厂、朱壮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台电源厂,朱壮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天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被执行人朱壮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天商初字第023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壮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壮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壮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壮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7的存款人民币186581.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