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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1117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周雅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周雅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被执行人周雅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店调确字第001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雅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雅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雅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雅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3的存款人民币20802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