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太,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何红宝,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何红宝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红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红宝银行存款14239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