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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52号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陈建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刑初字第004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建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9#钞的存款人民币4516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