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督2号
申请人:巨芳,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张凤清,男,194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巨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2016)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凤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凤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9日(2016)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如申请人巨芳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狄英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