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督2号

巨芳诉张凤清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巨芳,张凤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督2号

申请人:巨芳,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

申请人:张凤清,男,194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巨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2016)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凤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凤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9日(2016)吉07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如申请人巨芳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狄英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