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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657号

高某与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657号

原告:高某,××族,孝义市新义街道办居民。

被告:任某,40余岁,××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以与被告任某就讼争纠纷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和

审 判 员  任文婉

人民陪审员  张瑞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