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朱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农历11月8日按民俗举行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郭婷,现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有位于岚县康陈移民村的住房三间,共同债权有借予被告父亲郭宝拴10000元、被告哥哥郭建刚5000元、原告父亲朱拴贵50**元、被告朋友岚县敦厚村王永明10000元、被告大伯郭瞒拴1300元,共同债务有向原告妹夫王建清借款7000元,用于原被告生意投资。因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不投,无共同语言,且被告又被诊断为无生育能力,所以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农历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一直至今。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婷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均分;4、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被告郭某辩称,我与原告已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尚可,现原告除离婚,主要是原告长期手机聊天的缘故,并非是我不能生育,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岚县东村镇尧上村委出具的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和原被告结婚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农历11月8日按民俗举行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郭婷,现随被告生活。双方至今分居未满二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岚县东村镇尧上村委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爱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