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877号
原告:郑洪飞,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成林,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倪寿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440286-3。
负责人:胡金钟,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飞与被告董成林、高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飞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明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飞撤回对被告高明的起诉。
审判员 周胜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