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104号原告光头修理部,地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营者赵志春,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被告晋美旺久,男,1984年4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光头修理部与被告晋美旺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2.5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光头修理部承担。
审判员 嘎玛益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巴 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