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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925号

李华申请科左后旗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科左后旗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25号申请人李华,男,58岁,汉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本院执行李华申请科左后旗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17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账户予以扣留、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大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