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大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63608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32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临海市思达灯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3×××63的存款人民币56471.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