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14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鄢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