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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14号

肖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14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鄢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