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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01号

富阳市明康纸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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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明康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海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周培惠,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明康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