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徐文飞,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祁路66号。负责人孙泳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飞与被告无锡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滨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飞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文飞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徐文飞负担。
审判员 徐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