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56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敬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