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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92号

陈新乐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乐,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陈新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书臣,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玲,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乐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乐于2016年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新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新乐负担。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