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陈新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书臣,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玲,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乐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乐于2016年2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新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新乐负担。
审 判 长 罗静涵
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