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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86号

余贤国、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贤国,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余贤国。被执行人徐有良。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徐肖荣。余贤国与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贤国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有良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余贤国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6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

代理

审判员  刘荣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