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532号原告叶文华,男。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双根,男。
原告叶文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双根(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晓军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武、
人民陪审员曾正贤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最迟2012年3月份归还,利息每月3000元。借款期限界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最迟2012年3月份归还,利息每月3000元的事实。2、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借记卡明细查询,拟证明原告于2011年7月24日按约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借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所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最迟2012年3月份归还,利息每月3000元,按月支付。原告于2011年7月2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益阳世纪嘉苑分理处在被告银行卡内存入100000元。借款期限界满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现金100000元,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双根偿还原告叶文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70元,由被告张双根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叶文华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对被告张双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李 武
人民陪审员 曾正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庆军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