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
被告:骆某某原告张某某和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年六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和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
被告:骆某某原告张某某和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年六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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