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94号
原告:韦邦保,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牌楼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武义平,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邦保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四牌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邦保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邦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邦保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