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07号
原告:廖永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宁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永英诉被告杨宁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永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英撤回对被告杨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永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