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07号

廖永英与杨宁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廖永英,杨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07号

原告:廖永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宁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永英诉被告杨宁宁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永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英撤回对被告杨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永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