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236号
原告:曹晓冬。
被告:严春华。
原告曹晓冬为与被告严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晓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春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晓冬起诉称: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逾期还款支付逾期利息。同日,张佳喜、费金妹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1份,约定:张佳喜、费金妹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8800元(以借款60000元,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元,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1份,证明: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日,张佳喜、费金妹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1份,约定张佳喜、费金妹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有:2016年2月18日建设银行平湖支行营业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1份,证明2013年10月16日由周某6217001430003489897账户通过ATM机转帐到被告严春华6217001430005251881账户50000元。原告申请证人周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曹桥街道马厩村周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出庭作证,证人周某证实:2013年10月16日由周某6217001430003489897账户通过ATM机转帐到被告严春华6217001430005251881账户的50000元系原告借用其账户支付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款项。被告未到庭质证,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及证人周某的证言,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本庭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本院认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逾期还款支付每日0.5%的逾期利息。同日,张佳喜、费金妹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1份,约定张佳喜、费金妹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2013年10月16日,原告借用周某6217001430003489897账户通过ATM机转帐到被告严春华6217001430005251881账户5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担保人张佳喜、费金妹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4日起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支付每日0.5%的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严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晓冬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曹晓冬负担337元,被告严春华负担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雷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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