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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初186号

原告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荣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186号原告荣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承担。

审判员  唐荣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雅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