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272号原告陈雪丹,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炜超,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丹与被告XXX、张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丹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雪丹负担。
审判员 汤才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剑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