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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272号

陈雪丹与XXX、张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雪丹,XXX,张炜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272号原告陈雪丹,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炜超,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丹与被告XXX、张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丹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雪丹负担。

审判员  汤才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剑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