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被执行人黄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3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景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景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景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0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