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62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溶,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祝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顺利。委托代理人夏冰。
上诉人张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4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张溶于2015年8月2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沪劳保关(2004)0307号《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市人保局于2015年8月4日收到张溶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月12日作出(2015)第5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4日,市人保局收到张溶要求获取“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件的申请,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张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将信息以答复书附件的形式提供给张溶,并告知救济途径。附件为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件。张溶收到该答复书及文件后,认为文件中涉及张溶所在生产队的土地被征用,文件中提及的其他文件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土地征用行为违法,不服诉至原审法院,1、要求撤销被诉答复;2、判令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所称的张溶所在的生产队—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林家队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市人保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人保局对张溶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认为属于公开范围并应当由其公开,因此依法将信息公开给张溶。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关于张溶第二项诉请,要求确认土地征用行为违法,原审认为,张溶从市人保局所公开的文件中得知其所在生产队土地被征用,即使存在土地征用行为,征用行为也并非本案市人保局作出,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张溶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确认土地征用行为违法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由张溶负担。张溶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张溶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中要求:1、判决撤销市人保局作出的编号:(2015)第5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决确认市人保局提供的并且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所称的上诉人所在的生产队—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林家队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表述偷工减料。沪劳保关(2004)0307号《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所依据的沪府土(2003)1118号文、沪松府土用字(2001)第57号文均不涉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里亭村林家生产队,因此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件中征用林家队的内容违法。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人保局辩称,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予以公开,被诉答复合法。上诉人要求确认沪劳保关(2004)0307号文件中涉及的征用土地违法,土地征用行为既非被上诉人作出,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保局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张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予以公开,于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的表述并无不当。上诉人在原审及上诉中,对沪劳保关(2004)0307号《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张溶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忠
审判员 沈莉萍
审判员 陈瑜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博宸
审判长 张文忠
审判员 陈瑜庭
审判员 沈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博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