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63号
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香晖园香雪阁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鲍官东。
委托代理人:童宇谋,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锐营,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投资大厦1311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